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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中心安全员责任制度

2014年05月04日 20:11

为保证学院教学、科研的正常进行,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,更好的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危害,根据国家、学校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结合实验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在每个室(房间)设立1名安全责任人,履行以下安全职责:

1、对本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;

2、代表该室与系所签订安全责任书,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;

3、落实国家、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,制定并落实与本室(房间)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;

4、检查、维护本室(房间)的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,确保完好有效;

5、发现安全隐患,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整改;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,要及时向上级报告,并做好记录;

6、保证本室(房间)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;

7、保证本室(房间)的门窗及水电气在下班后处于关闭状态;

8、参加并组织该室人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;

9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安全检查工作;

10、配合学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
11、保证本室在责任期限内无安全事故发生,如发生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
二、奖励

在消防安全责任年度内,学院按照(100元/人×单位人数)的标准划拨给各系(所)作为安全奖励基金。

如在消防安全责任年度内无事故发生,中心将奖励室(房间)安全员100元/人;学院将按照500元/人的标准对中心安全责任人予以奖励。

三、处罚

(一)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教职工,情节轻微者,学院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0-300元经济处罚(在个人每月的岗位津贴中扣除),并取消其当年评优的资格。

1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者,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:

⑴ 损坏、挪用消防器材的;

⑵ 堵塞、占用、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。

⑶ 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、监督和管理的。

2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者,予以100元的处罚:

⑴ 门、窗、水、电、气忘记关的;

⑵ 乱拉电线、电源,违章使用电器的;

⑶ 对火灾等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,经学院提醒仍不改正的。

3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者,予以200元的处罚:

⑴ 因个人原因导致被盗事件发生的,被盗金额1万元以下的;

⑵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、使用明火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;

⑶ 出现火险等安全事故未上报,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。

4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责任者,予以300元的处罚:

⑴ 过失引起火灾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
⑵ 火灾扑灭后,为隐瞒、掩饰起火原因、推卸责任,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;

⑶ 因个人原因导致被盗事件发生的,被盗金额1万元以上的。

5、其它的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行为。

(二)、出现(一)中的违章违纪行为,学院也将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罚,处罚金额与个人所受处罚相同(在学院拨付的安全奖励基金中扣除)。对单位安全负责人也将酌情予以处罚。

(三)、教师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责任,如果学生发生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,学院将追究其指导教师的责任,对导师进行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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